長榮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實習辨法94.09.28 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95.09.20 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96.06.20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十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 本辦法依照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長榮大學社會工作系實習架構訂之。第二條、實習目的:(一)學習整合理論與實踐,發展進階社會工作專業能力並培養研究能力。(二)培養社會工作專業態度與精神。第三條、實習實施方式一、課程內容:碩士班實習分社會工作實習(於入學第一學年升第二學年之暑假期間實施)、社會工作實習(於入學第二學年上學期學期間實施)兩部份,各為兩學分,暑假實習時數250小時,期中實習時數不得少於200小時。二、實習安置程序:(一)研究生實習申請、安置與督導(含國內外)由論文指導教授負責。(二)學生依個人志趣與意願向指導教授提出實習申請,兩次實習以不同機構為原則,特殊情形提實習規劃委員會審議。(三)實習機構申請表、實習計畫書與成績單等實習相關申請資料隨到隨審。(四)指導教授與學生討論實習計畫,聯絡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