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申请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乙级资质、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以及陕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煤矿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煤矿提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四条 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技术服务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第五条 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分甲级和乙级两类。甲级资质经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