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和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 (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召开县级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级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4.开展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受农村信用杜社员代表大会委托)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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