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两委关系探析李志军 徐创洲摘要:通过实地考察和思考,认为欲改善两委关系必须依法确立党支部与村委会的权责界限,党支部把握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方针政策等方向性事务,村委会负责发展集体经济、提供公共产品等具体事务;积极探索改善两委关系的新路径,同时,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提出程序化要求。关键词:党支部;村委会;权责;程序村党支部与村委会是农村最重要的两个组织。村党支部代表党组织,其权力来源于上级党组织的授予;村委会代表村民利益,其权力来源于全体村民的授予。权力来源不同,因而出现了二者关系协调的问题,这种协调直接影响着村民自治的绩效。一、法律对村党支部地位的规定1987年制定的村组法(试行)中没有涉及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的地位,1990年中共中央在关于转发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指出,“村委会是党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党支部要加强对村委会的领导”。1998年通过的村组法第3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