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本办法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科技人员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四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九江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在评审、授奖过程中,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公正和公平。 第六条 社会力量在我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须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批准登记设立的面向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