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监控网络运行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确保我矿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立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保证矿级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递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第三条 对网络设备及软件的任何扩充、改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省局信息调度中心批准方可进行。第四条 煤矿安全信息网络和煤矿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等工作,系统的方案设计、系统结构、建设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上传数据按省局统一设计格式传输。第五条 煤矿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要求,安装产品合格、数量足够、位置正确的传感器,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第六条 确保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 各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由专人负责运行和管理,配备专业的网络管理技术人员。第八条 建立值班制度、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第九条 建立对网络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