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情感协议得否拥有强制执行力陈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 出于成人两性情感的相互承诺,如山盟海誓,如相约结婚,也可称之为“协议”。然而,这种情感色彩极为强烈并与人生命运有关的协议,并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因为依据合同法,只能强制执行与经济目的或经济后果有关的协议。可是,婚姻自由的原则使得维系夫妻情感的婚姻外壳相对脆弱,于是,一种借助合同法理念维系夫妻忠诚的协议(也就是本文所称之“婚内情感协议”)开始出现,并获得一些法院判决的认可,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空床费协议”。在“空床费”一案中,丈夫熊某经常夜不归宿,妻子刘某与其约定,如果熊某在凌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刘某,不能支付现金时要打欠条。至二人进行离婚诉讼时,刘某持有的“空床费”欠条金额共有4000多元。法院在判决二人离婚的同时也支持了刘某要求支付空床费的请求,认为在婚姻关系期间不尽陪伴义务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实为补偿费,双方事先的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约定。在另一个虽然不如“空床费”案出名但也更能说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