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局经费及财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的经费和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山东省环保厅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办法如下:一、管理原则根据会计法的要求,财务工作实行单位法人代表局长负责制。开支项目必须有合理、合法的依据,程序合规、手续完备,实行财务科监管审核、局长“一支笔”签字报销制度。二、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的要求,经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机关各项费用支出应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和额度安排,对无预算、超预算、超标准的支出不予办理。特殊情况、又必须办理的,由相关科(室、局直属单位)事前一周编制临时预算并报经局长(或局长办公会)批准后办理。(一)预算申请1、预算编制的范围 环境保护管理事务(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机关服务、环境保护宣传、环境保护法规规划及标准、环境国际合作及履约、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其他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环境监测与信息、环境执法监察、建设项目环评审查与监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