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股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农信办、济源农商行,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现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股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明确责任,加大管理力度,强化制度落实,进一步规范股金管理。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股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县级农信联社、农商行、农合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股金管理,保护县级行社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发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农信社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向县级行社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第三条县级行社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