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本条例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第四条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对商品房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