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刀具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至第7条的规定,管制刀具的佩带范围和生产、购销均有法定手续。类型1匕首,除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 管制刀具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三棱刮刀仅限机械加工人员使用,不得带出工作场所。 2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厂、作坊,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管制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数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 3经销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局检查。 4购买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三棱刮刀,凭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