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地区)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国家审计制度。从目前情况看,各国的国家审计大体可划分为几种模式。 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部门,直接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完全独立于政府,主要审计政府财政。这种模式在西欧、北美等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十分普遍,是目前世界审计制度的主流。英美两国比较典型,是国会名副其实的“牧羊犬”。美国除了国会设有审计机构外,在联邦政府各部门还另设有监察长办公室,相当于政府部门的内部审计,主要负责审查所在部门的业务活动、经济效果以及本部门官员行为的合法性。 审计机关属于司法系列。即审计机关除具有审计职能外,还拥有一定的司法权限,显示了国家对法治的强化。因而,被西欧和南美一些国家采用。法国、意大利、巴西是典型的代表,它们设立审计法院,享有最高法院的某些特权,可以对违法或造成损失的事件进行审理并予以处罚。审计人员多为法官,审计的主要对象是国家财政。同时,负责管理财政部派出的公共会计。 审计机关不隶属于任何权力部门。以德国为典型代表,设立了联邦审计院,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之外,直接对法律负责。这种模式从形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