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的管理,充分发挥房地产经纪人提高房地产市场效率的作用,繁荣房地产市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从事提供房地产信息咨询和居间代理经营活动的人员。第三条 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考 试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国统一考试。第五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第六条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受建设部委托具体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订、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会同人事部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包括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法规、房地产市场营销、房地产经纪基本知识和房地产经纪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