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 县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11)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30岁,汉族,省县村人,农民,小学文化,工作于省县村,居住于省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7月30日被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同年8月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省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省县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1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9月14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审理了本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证人,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某于2011年7月30日凌晨0时30分左右,酒后驾驶渝B39621二轮摩托车搭载朋友从石壕煤矿往打通方向行驶,当车行至XX县打通北路时,被XX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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