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认及新旧政策衔接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1日信息来源:江苏省地税局供稿:泰州市地税局字 体:【大 中 小】访问次数: 2174一、计税原值的确认(一)税收政策演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检发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已废止) 第十五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定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由此可见,对于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计税原值的确认,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为依据,企业在会计处理时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调整房产原值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当相应予以调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