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出差管理制度一、出差管理办法(一)国内部分第一条本公司以及所属工厂及营业所的员工因公奉派国内出差者,依本办法规定发给出差旅费。第二条本公司员工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按规定标准发给交通费。1乘坐火车及长途汽车,原则上应出具铁路局、公路局或汽车公司的购票证明单,如因故未能取得购票证明单者,由出差人出具凭单。2乘坐轮船应出具轮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购票证明单或船票存根。3因急要公务必需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准并凭飞机票根报销旅费。4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报销交通费。第三条员工出差的膳食、住宿、杂费按下列标准核发:1主管级:每日12000元;2一般级:每日10000元。第四条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销,并依下列规定办理:1乘坐出租车原则上应取得汽车公司开具的统一发票,无法取得者由出差人员出具凭单。2通讯费用应以电信局的收据为凭。3邮费应以邮局的证明为凭。4因公宴客的费用应以统一专用发票为凭。5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出具正式的运费收据。第五条员工出差,应由派遣出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