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村民自治进程中乡镇政权与村委会的关系(乡村关系)存在着“偏离”成文法律规范的现象,这种偏离严重制约着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和乡镇行政职能的有效履行。作者分析了乡村关系偏离的主要表现及其成因,并提出了将村委会与乡镇人大衔接起来;改革乡镇政府政绩考核指标制定制度,规范乡镇政府行为;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各自的职责权限;进一步提高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素质等若干对策建议。关键词:村民自治 乡村关系 偏离随着中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和村民自治的兴起,传统的行政命令服从型的乡村关系为新型的“乡政村治”格局所取代,即在乡镇建立基层政权,对本乡镇事务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但不直接具体管理基层社会事务;乡以下的村建立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本村事务行使自治权。这样,在基层农村管理体制中并存在着两个处于不同层面且相对独立的权力载体:一是代表国家自上而下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乡镇政权,二是代表村民行使基层社区自治权的村民委员会。诚然,包括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在内的一系列成文法律都已确认了村委会的自治性质,并规定了乡镇政府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