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学习体会实现“三个突破”促进国土管理工作物权法对国土资源法律制度进行了创新,表现在明确不动产要实行统一登记,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予以完善,认可矿业权的物权属性等。这些创新性的规定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一、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物权法颁布以前,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机关和登记证书的规定,有关登记规则、登记效力的规定则严重缺乏,致使不动产登记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难以依法有效解决。物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同时确立了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制度,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规则。这些重要的制度创新对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产归属关系,促进物的流通和充分利用,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第二、明确了土地征收法定补偿范围物权法依据宪法,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对土地征地补偿制度予以完善。物权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