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任意性规范及其适用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法官欲妥当解决纠纷,必须掌握妥当的司法技术。这里所谓司法技术涉及到法官运用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技术以及发现、转述及补充立法者体现在立法中的价值判断的技术。一般来讲,法官处理物权纠纷,至少应该掌握以下几项基本的司法技术:第一项是妥当地运用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技术;第二项是妥当地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和法律漏洞填补方法的技术; 1第三项是对法律规范的类型进行妥当识别并妥当运用不同类型法律规范的技术; 2第四项是妥当地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技术; 3第五项是妥当地进行法律的演绎推理的技术。 4本文欲结合2007年3月16日由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谈谈物权法中任意性规范的功能和类型区分、任意性规范的识别及其适用等问题。一、物权法所协调的利益关系类型纵观物权法包含的247个条文,不难发现,其所协调的利益关系类型首先可以区分为两类:一为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依据物权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