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窗口出差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03-04-24出差管理规定为加强集团出差费用的管理,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特修订集团公司本部出差管理规定。一、出差审批办法1除董事长、总裁外,集团公司所有员工出差按逐级审批原则,经批准后方能出差。员工出差前填写“出差申请单”(见附件)一式三联,核准后的申请单第一联由出差人附于“差旅费报销单”(见附件)之后,报销时供财会人员核对,第二联送人力资源部存查,第三联做为预借差旅费依据(无须预借差旅费者可免填此联),财务部按“借款制度”办理借款,遇领导外出时由其职务代理人核准,否则差旅费将不予报销。特殊情况事先未办理手续,事后应及时补办。2出差审批权限:部门副总经理(含副总经理)以下人员3天以内(含3天)出差,由部门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出差,由部门总经理审核后,报主管副总裁批准;总经理3天以内出差,由主管副总裁批准,3天以上出差,报总裁批准;副总裁出差须总裁批准;部门总经理以下人员国外出差,由总裁批准;部门总经理(含总经理)以上人员国外出差,由董事长批准。3出差人员出差期限经批准后,不得任意延期。因患病及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