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1998)【颁布部门】【实施时间】1998-01-01【效力属性】有效【正文】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1998)任何协议或提交仲裁或委托仲裁的协议以书面和任何方式规定按照伦敦国际仲裁院(下称仲裁院)仲裁规则或由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法院(下称仲裁法院)进行仲裁的,应视为当事人均已书面同意,仲裁应按照下列规则(下称本规则)或按照仲裁院其后采纳并于仲裁开始之前已经生效的修订过的规则进行。本规则包括仲裁开始时有效的仲裁收费表,该收费表由仲裁法院随时另作修订。第1条仲裁申请1.1任何当事人拟按照本规则提起仲裁者(下称申请人),应向仲裁法院书记员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下称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或附载下列事项:(a)仲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地址、电话、传真、电传和电子邮箱号码(如知晓的话);(b)申请人援引的书面仲裁条款或单独的书面仲裁协议(下称仲裁协议)的副本一份,以及包含有仲裁条款或就此而产 生仲裁的合同文件的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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