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工工200711号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民工学校管理办法各直属单位、直管项目经理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项目民工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深入推进民工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发挥民工学校在项目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项目民工学校管理办法。 一、民工学校工作的组织领导 1、集团公司成立民工学校总校管理委员会,由集团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集团公司工会负责民工学校的日常具体工作。 2、各单位、项目工会负责本单位民工学校工作。 3、凡建立民工学校的项目经理为该项目民工学校的负责人,教务负责人由项目工会主席或项目施工员、安全员担任,具体负责民工学校的实施工作。 二、民工学校的建立 1、凡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建设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并列入创标化工地、创优质工程计划的项目均需建立民工学校。 2、凡建立民工学校的项目在搭设现场临设时,必须搭设民工学校教室,民工学校的教室不得小于40平方米。也可利用现场食堂餐厅、会议室、职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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