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逐条评释张家勇 西南财经大学 副教授 内容提要: 物权法草案自七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已得到社会多方关注。我作为社会一员的民法教师,理当对此重大立法事件予以关注。因此,将自己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提出来以供立法者参考,当属应尽之社会义务。这里所发表的意见,是我前不久对硕士生的授课提纲,略去各种为授课所必要的说明文字,仅保留对具体条文的分析意见。由于时间、精力原因,无法详述理由、整理成文,暂保持目前的“粗陋”形式,待日后再作整理。注:“草案”条文以T表示,如第103条,记为T103一、第一编 第一章 一般规定1、T1表现为立法宗旨,性质为宣示规范,中国立法惯用方式。(1)从立法技术上讲,没有必要规定立法目的,但考虑这已是我国立法惯例,仍可保留。(2)立法目的应体现本法特色,因此一般性的目的不应再予重复,故建议删除“维护”内容。(3)“明确、保护、充分发挥”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可以重新调整,即修改为“明确,充分发挥,保护”,和T2应合。2、T2 规定调整对象(1)主体问题:目前采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