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的定义与本质从一种方法论的角度尹田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一、物权定义的理论分歧物权是什么?这是物权法理论必须回答的第一个问题。很显然,如果物权概念缺乏清晰的内涵,或者任何人均得根据需要自行填充其内涵,则物权法理论体系将因缺乏最基本的材料而无法建立,物权法规范将因缺乏最基本的认同而无法适用,物权法学者相互间将因缺乏最基本的共识而无法交流。但有学者告诉我们:对于何为物权即物权的概念是什么的问题,“自中世纪后期注释学派正式涉猎这一问题以来的数百年间,这一问题一直就是民法学者争论不休、见仁见智的问题。即使现今,学者就此问题的论争也依然未有止息,相反仍有继续下去之趋势。” 1而台湾学者谢在全先生在其著作中详尽列举的关于物权的二十几种不同定义(仅限于台湾及某些日本学者所提出者), 2似乎也在昭示着这一问题的严峻。对于物权的定义,创设完整的物权立法体系的德国民法典并未作出解释性的规定,而该法典之后其他国家制订的民法典(包括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均未就物权的定义在法典中予以明示。唯一对物权作出定义式规定的法典是1811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