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电子挂牌交易细则(试行修订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药品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交易活动遵循信息公开、流程透明、自由选择、公平交易的原则。第三条 交易所采用电子挂牌方式进行交易,也可根据有关规定,选择部分品种采用其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第四条 交易所交易主体实行会员制。只有取得会员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医药卫生科研机构等,才可参与交易和配送。 第五条 会员按照本细则要求申报材料,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对申报材料作必要的说明或限期补正。会员应及时做出书面解答,补充申报材料。 第六条 会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章 挂牌规则第七条 挂牌品种范围挂牌品种范围和时间安排以交易所公告为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