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国家教育委员会2010-08-30中小学教材编写、审查和选用的规定(1995年5月3日国家教委发布教基199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材建设和宏观管理,做好教材的编写、审查和选用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教材的编写、审查和选用应贯彻“中小学教材要在统一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实行多样化”的方针,为提高教育质量服务。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中小学教材包括:课本、教学参考书、教学挂图和图册、音像教材、教学软件等。第四条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应履行审批、备案手续;中小学教材必须经有关审查机构审查通过方可正式用于教学。第五条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审查、选用实行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中小学教材(包括民族文字教材)的编写、编译、审查、选用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分工主管本行政辖区内中小学教材(包括民族文字教材)的编写、编译、审查、选用工作。第二章教材编写的审批第六条积极鼓励和支持单位、团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写适应中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