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2016年2月26日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遵循节约优先、合理利用、规划引导、市场配置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实施统一组织、领导,决定土地利用重大事项,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目标以及考核评价体系,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保障资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