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包括限价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和使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预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第四条 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督、银行监管、监理参与、专款专用的原则。预售资金监管实行全额监管和重点监管相结合,重点监管资金为预售项目达到竣工备案条件所需工程建设费用。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预售项目已办理80%购房人房屋所有权证后终止。第五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