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客观上要求纳税人具备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能力。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我国增值税纳税人众多,会计核算水平差异较大,大量的小企业和个人还不具备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条件,为了既简化增值税计算和征收,也有利于减少税收征管漏洞,将增值税纳税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分别采取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