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应满足经济活动的基本制度需求陈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不管我们个人的社会状态如何,无一例外地都必须过着一种与物有关并且依赖物的生活,而且这种生活依赖需要通过经济活动予以解决。因此,经济活动中的人们对物权法充满了期待,期待其能够为每天都要进行的经济活动提供必要的制度依据与保障,以使对物的归属与利用的经济安排,能够有足够的安全保障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效率预期。物权法草案为满足经济活动的需要,做了系统复杂的制度设计,规定了经济活动所需要的最基本的物权制度,如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等。然而,将物权法草案的章节条款与我们所能想像到的经济活动环节一一对应,在充分肯定草案体系完备、层次清晰、结构合理的同时,不得不看到草案在周密性上的缺失与忽略。这种缺失与忽略是必须指明并且加以补正的,否则物权法作为经济活动基本法律的功能就难以充分发挥。物权客体是物权法最为基本的范畴,然而,物权法草案对物权客体的范围(即什么是物)规定得有欠周延,以致某些经济活动所要取得或交易的物处于物权客体之外,从而得不到本应得到的物权法保障。从物权法草案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