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客体中统一物的概念物权法规定了物的概念。该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究竟应当如何理解物的概念,如何理解物权客体的概念,是正确理解和适用物权法的基础性前提。对此,我们提出抛弃“物必有体”学说,重新构建统一物的概念。对此,我们进行以下分析和论证。一、民法物的概念的发展及面临的新课题(一)罗马法物的概念现代民法意义上的物的概念并非直接源于罗马法,而是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上具有特定涵义的重要概念。根据学者考证,在古罗马时期,人、动物和自然界在宇宙平等共居,人对自然和万物的君临一切的主体态度,尚未建立起来。奴隶不属于人,属于物。直到1537年罗马教皇保罗三世才宣告,印度人,黑人,或新大陆的土著居民也是“真正的人类”,法律才确认只有自然人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其他非人类的客观存在为法律上的“客体”。只有确立了人与物的两分法,物才可能成为权利的客体。罗马人用“这个东西是属于我的”或“这个东西是我的”,再加上“根据罗马人的法”来表示真正完整的市民法所有权。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