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不宜规定征收、征用制度朱广新 中国法学杂志社 编辑 关键词: 物权法草案/征收/征用/物权法内容提要: 征收、征用权虽然是一种超越私权的独立权力,但在现代社会,法律确认或规定征收制度的意旨不在于强调此权力的合理性,而在于如何限制其对私人财产权所可能造成的剥夺与限制。世界各国因此在以宪法对征收加以确认之同时,多制定系统的征收征用法。将与物权法规范异质的征收制度规定进物权法,既会加剧我国征收征用制度的混乱,又会破坏物权法的纯洁性、科学性,同时也可能降低人们对限制征收征用权之必要性的认识。应加紧制定系统的征收征用法。对一些急切盼望物权法尽快颁行的人来说,物权法草案的推迟审议多少算个打击;但对许多一直对制定一部科学的物权法而孜孜以求、精心沉思的人而言,草案的延期通过无疑等于给人一个难得的检讨、总结物权法草案之瑕疵、缺漏的机会。物权法应否规定征收、征用制度就是一个有待反思的重要问题(以下仅以征收为分析对象)。一、征收的本质与立法选择所谓征收,就是国家对单个公民的所有权所实施的终极性干预,其目的在于剥夺私人所有权地位,或加负担于私人所有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