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负债字据法律效力探析高 治刘某、张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05年9月13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载明了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2005年9月26日,刘某为张某出具一欠条,内容为“今欠张某5万元整,订于2006年12月份还清。欠款人:刘某”。后刘某未依据欠条履行,张某遂持欠条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依欠条给付5万元欠款。而刘某则称自己不欠张某钱,当时是因张某扣押户口本,其为迁移户口不得已才写的欠条。本案中,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关键证据,是有被告签名的欠条。欠条对于债权人而言构成债权证书,对于债务人而言构成负债字据,一般常见的欠条均标明欠债的原因,比如欠借款、欠买卖合同的价款、欠租金、欠劳务费、欠损害赔偿金等等,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发生的原因,从欠条本身就可一目了然。而本案从欠条的内容上反映不出产生欠款的原因,现在的问题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否就欠条的产生原因进行调查?如原告无法就欠条的发生原因作合理说明或欠条产生的原因不成立,则欠条有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如原告虽对欠条的发生原因作了说明,但却无法就该债务发生原因举证证明的时候,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