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退税范围的特别规定根据进出口税收的一般原则,保障出口商品在他国经济环境中的竞争能力,出口国家均对本国出口商品所含的间接税税额给予退还。按照这一原则,我国对出口商品所含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予以退还。但是有一些特殊的商品和难以控制骗税、不便于计算退税的项目,国家是不予退税的。在不予退税商品的大范围内,国家有时又会对特殊的情况和特殊的商品给予退税,这样就构成了国家对出口退税范围的特殊规定,这些规定,我们列举如下。一、对外商投资性公司的退税1.对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是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税。2.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所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出口的,如能提供以下有关凭证资料,可按现行出口企业收购货物出口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1)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2)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