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物权法定是体系化思维的产物,是物权作为绝对权性质的必然要求,并为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所采用。但物权法定有难以适应社会发展之虞,正确理解物权法定的适用依据,以司法解释方法为补救物权法定弊端的缓冲机制,是正确贯彻执行我国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法定原则的明智选择。我国物权法经过15 年的酝酿,6 次审议,1终在2007 年3 月16 日通过。物权法第5 条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由此被设定为统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然而,物权法定应否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其存在的弊端应如何解决,物权法定应如何理解和适用等,仍是当下学界关注的热点和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可回避的问题。一、取与舍:物权法定原则利弊的认识物权法定源于罗马法, 2其后为继受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所采用。3但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在具体立法中所持态度并不相同。一种做法是在立法中不作明文规定而仅在相关规定中体现该精神,如法国和德国等。在法国民法中未明定物权法定原则,学界对法国民法典是否采用物权法定原则也有争论。4但总体上在当代法国,将法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