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2003年12月18日,我国首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至此,网络虚拟财产首次进入了司法的视野,我国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也 积极对网络虚拟财产展开了深入研讨。尽管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已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也逐渐增多,虚拟财产已不是一个虚拟的问题了,而是一个迫切需要法律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 (一)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其本质是一种信息权利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应该是一种财产。所谓“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民的QQ号码、“QQ服装”、“QQ空间”、电子邮箱帐号、网络名字以及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帐号、积累的“货币”、“宝物”、“武器装备”、“建筑设施”、“宠物”等“财产”。何为财产,目前学界没有一个达成共识的确切定义。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目的而结合之权利义务之总和。”魏振瀛教授认为,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财产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学者称之为有形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