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商业银行外汇业务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外汇业务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确保泰安市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规章制度的范围是有关外汇业务管理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法规、制度和泰安市商业银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领导(含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外汇业务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对外汇业务所特有的违规行为进行规范,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相应的人民币业务规章制度。第五条 对于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予以下列相应处理:(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发奖金、岗位津贴或目标责任津贴,降低工资等级,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规所得。(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四)其他处理:停职、免职、下岗待聘、解聘、限期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以上处理可以并处。第六条 对违反规定并已触及刑律的,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