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相关法律问题 钱贵 (2010-10-8) / 已阅2262次器官移植将健康的器官移植到通常是另一个人体内使之迅速恢复功能的手术,目的是代偿受者相应器官因致命性疾病而丧失的功能。 广义的器官移植包括细胞移植和组织移植。若献出器官的供者和接受器官的受者是同一个人,则这种移植称自体移植;供者与受者虽非同一人,但供受者(即同卵双生子)有着完全相同的遗传素质,这种移植叫做同质移植。人与人之间的移植称为同种(异体)移植;不同种的动物间的移植(如将黑猩猩的心或狒狒的肝移植给人),属于异种移植。 常用的移植器官有肾、心、肝 、胰腺与胰岛、甲状旁腺、心肺、骨髓、角膜等。在发达国家,肾移植已成为良性终末期肾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等所致的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首选常规疗法。2)优先考虑其他医疗方法原则人体器官移植应为解决医学问题的最后措施,在无其他方法时才可应用。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从专业技术上将之予以规范,如要求作出技术标准,对实施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医院和医师审定资格和类别并对人体器官保存库和人体器官信息库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