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诊疗品质保证措施准则第 1 条 本准则依癌症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第 2 条 本准则所称癌症防治医疗机构,系指一百床以上,提供癌症筛检、诊断及治疗服务之医院。第 3 条 癌症防治医疗机构应提供癌症病人预防、筛检、诊断、治疗、复健、病友支持、追踪与安宁疗护之完整服务,机构内未提供之服务应设有转介系统,并提供转介服务。第 4 条 癌症防治医疗机构应成立常设癌症医疗品质小组,由具癌症诊疗相关专长之医疗及行政等跨科部单位组成,其任务如下:一、规划、督导与评估机构内各项癌症计划。二、针对癌症计划订定年度重要工作、目标、优先顺序、执行策略和相关机制。三、督导癌症资料库管理工作。四、建立院内同侪审查机制,以评估癌症诊疗与照护品质。五、每年对癌症病人治疗成果进行检讨与分析,并出版癌症诊疗与照护报告。癌症医疗品质小组应自订合宜之开会频率和型式。第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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