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2009-11-2 第一章 总 则1.1 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为,以及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非公司制法人发行的企业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1.3 发行人申请其所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本所审核同意债券上市,不表明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按期还本付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债券的投资风险,由认购债券的投资者自行承担。1.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不得在本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交易或转让。1.5 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