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完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2012年06月28日17:06深交所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在总结我国主板、中小企业板监管实践,借鉴创业板前期对退市制度的探索及海外市场经验的基础上,本着稳中求进的原则制定如下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一、完善退市标准,建立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目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规定的主要退市标准如下:(1)最近年度连续亏损;(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3)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4)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5)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法院宣告公司破产;(7)公司解散。2006年11月29日,本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规定了专门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几项退市标准:(1)净资产为负值;(2)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3)对外担保余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的1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