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管,推进源头防腐工作,保障政府投资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11号)、省委福建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闽委200822号)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闽建筑2009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莆田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的施工承发包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第三条 设立全市统一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各县(区)不得另行设立。第四条 市级预选承包商名录分为A、B、C三类:(一)A类预选承包商:申请A类的承包商,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