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起源及其法律性质分析【原文出处】山西大学学报:哲社版【原刊地名】太原【原刊期号】20064【原刊页号】122126【分 类 号】D410【分 类 名】法理学、法史学【复印期号】【英文标题】 An Analysis of the Origin of the Rural Cooperative Medical-care System and Its Legal Attributes【作 者】史永丽/孙淑云【作者简介】史永丽孙淑云,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 史永丽(1975),女,山西新绛人,山西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主要从事中国法制史和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孙淑云(1966),女,山西永济人,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商法和经济法研究。【内容提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起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的卫生合作社。从立法精神、规范设计与制度实践的角度来看,当时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目的和宗旨,以互助合作提供医药服务为原则,具有合作社性质。其在强调社会公益性同时,兼顾分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