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深 入 解 读前 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第一部专门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作为实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支撑,其颁布实施必将全面提高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法治水平和应急能力。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工作,条例明确了三项制度、一个机制和四方面应急管理保障要求,即:应急预案制度、定期应急演练制度和应急值班制度,第一时间应急响应机制,人员、物资、科技、信息化等方面应急管理保障要求;同时,规定了应急工作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壹三项制度贰一个机制叁保障要求肆法律责任目 录三项制度第一部分三项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是应急工作的重中之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编制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发生法律法规、机构职责、资源条件、重大风险或者其他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规定应急救援预案应到有关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三项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