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性的社会地位社会地位 社会地位:是指一个人在社会或群体中所处的被其他成员认可的位置,这一位置赋予成员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现有研究中对妇女社会地位的界定:一是指妇女拥有社会资源的能力和程度 (熊郁 , 1995);二是指妇女所拥有的包括财产、权力在内的社会资源和来自社会的认可程度 ,或在社会中享有的威望 (张敏杰 , 1995;蒋永萍 , 1993;沙吉才 , 1998);三是指妇女的比较社会地位 ,即相对男性而言 ,或以男性群体的社会地位为参照系 ,妇女这一特殊群体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颜士梅 , 1997;冯立天、陈再华 ,1997) “妇女社会地位 ”定义为:不同群体妇女在社会生活和社
2、会关系中与男性相比较的权利、资源、责任和作用被社会认可的程度。 (中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第二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 社会地位是一个复合概念,教育地位、政治地位、经济地位、阶级地位、婚姻家庭地位、健康地位等 第二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涉及到的内容包括:经济;政治;教育;婚姻家庭;健康;生活方式;法律;社会性别观念。 颜士梅 (1997)包括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教育地位、法律地位、婚姻家庭地位和生育地位在内的妇女社会地位的六个构成说 冯立天等 (1997)的八个构成论 ,即在把生即在把生育地位归入婚姻家庭地位的同时 ,又增加了劳动、社会参与和健康等三个组成部分社会地位的研究 女性社会地位的变化;传统、现代
3、;不同时期的比较,妇女社会地位状况第一期和第二期全国抽样调查( 1978, 2000) 女性社会地位的现状; 不同国家、地区、不同特征女性的社会地位的比较一、女性社会地位的变化( 1)女性地位的失落 在远古时代,女性是一个备受尊敬的性别。 人类初始,两性之间是自然分工,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男性能不能弄到猎物,要看运气;女性的收获就比较稳定 采集 更多的人口 孩子的出生是一件神奇的事情,女性受到人们的尊崇 农业 -畜牧业 工业的发展,有力气能干重活的人成了 “顶梁柱 ”,男性唱起了主角,女性成为男性的财产、物品,随心所欲的支配。( 2)女性地位的逐步提高 女性运动的发展:争取平等的女性地位 女性
4、受教育水平的提高 生产力的发展 二、中国妇女的社会地位状况 第二次妇女调查数据( 1)经济方面部分女性就业层次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妇女的职业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向上流动机会。 1900年城镇在业女性中,各类负责人占 6.1,比 1978年增加了3.2个百分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占 22.8,比 1978年增加了 5.4个百分点。城镇在业男性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占16.7,比 1978年增加了 1.5个百分点在城镇在业女性中,商业服务业人员的比例为 30.8,比1978年增加了 7.1个百分点,男性中这个比例为 21.4;从行业分布看,女性在批发零售、社会服务、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工作
5、的比例超过男性,在金融保险、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等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工作的比例接近于男性。 ( 2)政治地位妇女对公共事务的关切度提高。本次调查显示,有15.1的女性主动给所在单位、社区提过建议,比 1990年提高了 8个百分点。女性对国家主席的知晓率为 87.1,比 1978年提高了 42.3个百分点,男女两性的差异,也由原来的25个百分点缩小为 9.1个百分点。 妇女政治参与程度提高。最近 5年来,选举地方人大代表的参选率,女性为 73.4,男性为 77.6%,性别差异较小。目前我国省、地两级党政领导班子中都至少有了一名女性,省部级女干部占同级干部的比例达 8.0,比 1978年提高了
6、 1.8个百分点 。 ( 3)教育地位女性受教育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调查数据表明,与 1978年相比,在 18至 64岁的女性中, 2000年文盲比例已从30.1下降到 11.1,特别是青壮年妇女的文盲率已降至4.9。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从 37.0上升到 50.7,其中,城镇女性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为 44.3,比 1990年提高了 8.3个百分点,男女两性的比例差由 12.6缩小到 9.5。城乡女性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从 1.4上升到 3.5。男女两性受教育年限的差距进一步缩小。 2000年,女性平均上学年数为 6.1年,比 1978年提高了 1.4年,与男性的差距由 1.9年缩
7、小到 1.5年;城镇女性上学年数的均值为 8.7年,比男性少 1年。随着社会和家庭对教育的重视,青年男女享有教育资源的差距明显缩小。 30岁以下女性的平均上学年数,城镇为 10.4年,仅比男性少 0.3年;农村为7.0年,与男性的差距从农村总体的 1.7年降到了 0.9年。 ( 4)婚姻家庭地位男女两性的婚姻自主程度进一步提高。女性的初次婚姻 “由本人决定 ”和 “本人决定,征求父母意见 ”的比例共为 61.5,城镇女性为 77.2,农村女性为 56.2。 35岁以下城镇妇女达 85.8,农村为 75.6。完全由 “父母决定 ”的比例,不论城乡、男女,都比 10年前下降了很多。相对而言,农村比城镇下降明显,女性比男性下降更多。在家庭重大事务的决策上女性有了更多的参与权。在 “从事什么生产 ”的决策上,由夫妻共同决定及主要由妻子决定的比例达 67.4,比 10年前提高 17.3个百分点。在 “家庭投资或贷款 ”和 “买房、盖房 ”的决策上,妻子参与决策的比例为 60.7和 70.7,分别比 10年前提高 10.2和 15.1个百分点。多数女性拥有决定个人事务的自主权。有 88.7的女性表示, “完全可以 ”或 “基本可以 ”自己做主 “购买个人的高档商品 ”;能自主决定 “资助自己父母 ”的女性比例为 91.3。男性自主决定的比例分别为 90.9和 94.0,两性差异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