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四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