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团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和内部其它经济组织。 第四条集团总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集团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 各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