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福利规定总则第1条、 为保证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使每个员工都能享有应得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健,同时,也为使员工感受企业对员工的重视和关怀,体现优秀的企业文化,特制订本福利规定。第2条、 凡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上试用期满的员工,在转正后即可按本规定的内容执行。对于临时聘用人员、特约顾问、特聘人员酌情考虑本规定适用与否。员工社会保险办法第3条、 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的计提,按北京市上年职工月均工资计算,由人力资源部设立个人帐户。计提的执行时间从员工入职的当月起,即开始计提(包括试用期)。第4条、 员工享受的社会保险福利包括养老保险、大病统筹保险、失业保险。第5条、 上述保险福利各项缴费比例为:各项保险名称企业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养老保险19%7%大病统筹6%1%失业保险1.5%0.5%第6条、 公司为每个员工提取的保险金,作为专项基金不得挪作它用。第7条、 除因违犯国家法律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被公司开除者外,员工正常调转、解聘时,其各项手续办理完毕后,上过的保险和福利随之转出。如未按公司规定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