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退辞职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 促进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 责监督执行。第二条、 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而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第三条、 公司所有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有辞职的权力。 辞退管理第四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1、 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营私舞弊,或在业务中“吃回扣”被查实的。2、 有严重破坏企业形象言行的。3、 将本企业业务介绍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或以个人名义及其它名义私自承揽业务的。4、 言语冲撞或打骂客户,情节恶劣的。5、 工作中弄虚作假,恶意欺骗公司,情节严重的。6、 非法侵占公司财物或故意破坏企业财产的。7、 未经企业法人授权,私自对外签协议的。8、 违反公司关于所有员工不准以任何名义兼职管理规定的。9、 对于违纪违法行为或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伪造现场、隐瞒真相的。10、 受记过、降级、撤职处分无悔改表现的。11、 属经济或其它犯罪行为触犯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