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协商确定具体职责分工。第二条资格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证书。第三条基础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为4个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均为2个半天,每个半天均为3个小时。专业考试分: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2个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第四条符合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一)取得本专业(指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指土木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和勘查技术与工程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